无政府主义与法律
当我们被告知,法律(用大写字母书写)“是真理的客观化”;或者“法律发展的基本原则与人类精神发展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或者“法律与道德是相同的,只是在形式上有所不同”;我们对这些论断的敬意就像对歌德《浮士德》中的梅菲斯特(Mephistopheles)论断的敬意一样少。我们知道,发表这些看似深奥的言论的人在这些问题上花费了很多心思。但是,他们走错了路;因此,我们在这些高谈阔论的句子中看到的仅仅是在不充分的基础上进行无意识的概括的尝试,而且还被那些以晦涩难懂来催眠人的词语所迷惑。古时,他们试图赋予“法”以神圣的起源;后来,他们开始为“法”寻求形而上学的基础;而现在,我们能够研究它的社会习俗起源。利用人类学派取得的成果,我们开始研究社会习俗,从原始野蛮人的习俗开始,追溯法律在不同时代的起源和发展。
这样,我们就得出了已经表达过的结论,即所有法律都有双重起源,在这一点上,它们与那些由习俗建立起来的、被普遍认为是特定社会在特定时期的道德准则的制度不同。法律确认并固化了这些习俗,但同时也利用这一事实,为了少数武装统治者和未来统治者的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以伪装的形式),建立了奴隶制和阶级差别的萌芽、祭司和武士的权威、农奴制以及其他各种制度。就这样,一个枷锁不知不觉地套在了人的身上,而人只有通过后来的流血革命才能摆脱这个枷锁。这就是事件发展到现在的过程——甚至在当代的“劳动立法”中,除了“保护劳工”之外,还暗中引入了在罢工情况下强制国家仲裁、强制规定每天工作多少小时、在罢工期间对铁路进行军事剥削、在爱尔兰对剥夺农民财产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等等。只要社会中的一部分人继续为整个社会制定法律,从而加强构成资本主义主要支撑的国家权力,这种情况就会继续下去。
因此,很明显,为什么无政府主义——尽管无政府主义者比任何立法者都更渴望正义,正义等同于平等,没有平等就不可能——从戈德温时代起就拒绝一切成文法。
然而,当我们被告知拒绝法律就是拒绝一切道德时,我们的回答是这种反对意见的措辞本身对我们来说是奇怪和不可理解的。对我们来说,这就像对每一个从事道德现象研究的自然主义者一样奇怪和难以理解。针对这一论点,我们要问:“你到底是什么意思?你就不能把你的说法翻译成可以理解的语言吗?”
现在,一个坚持“普遍法则”立场的人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他的意思是说所有人都有这样一种观念: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甚至以德报怨更好吗?如果是这样,那就好办了。那么,让我们研究一下人类这些道德观念的起源及其发展过程。让我们把研究扩展到人类以前的时代。然后,我们可以分析正义的观念在多大程度上意味着平等的观念。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只有那些视他人为平等的人才能接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规则。地主和奴隶主不把“农奴”和黑人视为平等的人,他们不承认“普遍法则”适用于人类大家庭中这些不幸的成员。如果我们的这一看法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到,在传授不平等学说的同时,是否还有可能灌输道德。
最后,我们将像马克·居约那样,分析自我牺牲的事实。然后,我们将考虑是什么在最大程度上促进了人类道德情感的发展——首先是那些在关于我们邻居的诫命中所表达的情感,然后是导致自我牺牲的其他情感;经过这样的考虑,我们将能够从我们的研究中准确地推断出什么样的社会条件和什么样的制度有望在未来取得最好的结果。宗教是否促进了这种发展?经济和政治的不平等以及阶级的划分是否促进了这种发展?是法律促进的?惩罚?监狱?法官?狱卒?刽子手?
让我们详细研究这一切,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通过法律、法庭、狱卒、间谍和警察来再次谈论道德和道德化。但是,我们最好放弃使用这些铿锵有力的词语,因为它们只能掩盖我们半知半解的肤浅。在他们的时代,使用这些词也许是不可避免的,但它们的应用永远不会有用。既然我们现在能够像园丁和生理学家研究最有利于植物生长的条件一样来研究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那就让我们这样做吧!